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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月】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案例(四)

2023-05-27 来源: 大朴资产


案情摘要:非法“居间”请注意  盲目“投资”掉陷阱

2019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为上海、北京的数家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与其签订居间协议的期货公司按约80%的比例向其返还居间客户支付的交易手续费。201911月,另一被告人佘某入股该公司,参与经营,负责员工培训等工作。

经营期间,宋某、佘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另案处理)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黄某、胡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业务员,以开展期货居间的名义变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

宋某、佘某指使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从而产生更多交易费。

2021年底,被告人宋某、佘某等人向多名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从期货公司处分得手续费返佣400余万元。经查证,其中包含徐先生在内的三名投资人根据宋某、佘某等人提供的期货投资咨询建议进行交易并支付手续费,宋某、佘某从三人交纳的手续费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宋某实际分得19万余元,佘某实际分得5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宋某退还违法所得10万元,佘某退还违法所得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佘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佘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审查起诉期间,在亲属的帮助下能够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风险提示

期货居间人,也称为期货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根据相关规定,期货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以本案为代表的期货居间人利用其同期货公司的业务联系,突破期货居间业务范围,通过非法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诱导投资者开立账户、频繁交易并获取高额手续费提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危害期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考虑到两名被告人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活动秩序,警醒从业者坚守法律红线,法院在对两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也对其适用了从业禁止规定。

20228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为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奠定了良好基础。期货从业者应当认清法律红线,恪守业务规定。投资者也应认识投资风险,审慎选择服务机构,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为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