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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小知识(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事中保护)

2020-11-23 来源: 大朴资产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事中保护)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了投资者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保护的内容。其中的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新《证券法》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n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

【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九十条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现金分红制度

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新《证券法》第九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来源:中证协投资者之家